1、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告知书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当事人在此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且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的申诉成立的,行政机关应依法采纳。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则不能成立,且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2、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经过了告知书载明的期限后,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并书面送达当事人。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拟拆除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地址;(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限期拆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五)限期拆除的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当事人如果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但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需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1)强制执行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拆除前作出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