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使用权人持以下资料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1.退出宅基地申请表;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3.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4.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意见;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初审:镇政府(街道办)对退出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在30日内对拟退出宅基地进行实测和现场调查,确定宅基地土地面积,计算补偿资金,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由申请人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
(三)审核:镇政府(街道办)应自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退出协议》等有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拟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现场勘验。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审批。(四)批准: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丰县土地整理中心与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五)备案:县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制定《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及资金预算等,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六)实施:《复垦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各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拆迁和复垦工作。经镇政府(街道办)初验合格的,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复垦项目验收书面申请。(七)验收:收到镇政府(街道办)复垦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丰县土地整理中心7日内向镇政府(街道办)支付全额补偿资金,国土资源局注销退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镇政府(街道办)应自收到补偿金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退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