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0年2月23日,建设部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中曾出台一个办理程序: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政府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该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附图和附件的规划控制要求参数进行施工。
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核验,如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出具的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不一致,则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律师提示】变更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比如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面积等,应事先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然后再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部门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及建设部在对安徽省建设厅的《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答复,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律师提示】依据以前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与颁发部门是同一主体,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作了修改,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是审核与颁发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