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4-5-16]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参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

1、建筑工程招标人

建筑工程招标人指,提出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上述定义明确,除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外,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以作为招标人。

定义中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定义中“其他组织”的范围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作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提出招标项目”,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

提出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主体包括:建筑工程的出资人、使用人、代建人及总承包中标人。

(3)建筑工程联合招标人。

在实际的操作中,招标人已经不完全限于提出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总承包工程中,可能存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与总包单位联合招标的情况。如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101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2、建筑工程投标人

建筑工程投标人指响应建筑工程招标人的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的定义相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投标人的规定。该条明确,原则上除允许个人作为投标人的科研项目外,自然人不能作为投标人。

投标人定义中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范围与招标人相同。

建筑工程的联合投标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规则包括:(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我国对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资格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中关于代理人的某些禁止行为,招标代理人不得实施,如不得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人与一般代理不同的是,招标代理人不仅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亦不得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此等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行为的公开、公证与公平。

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的规定,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场地、咨询等各项服务的场所。其功能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市建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他应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的规定,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

5、建筑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要求,目前,各级发改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活动的监管,各级规划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各级建委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各级商务局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与投标活动的监管。

以北京市为例,按照《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的规定:

(1)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配套规章草案、有关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2)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3)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方面,下同)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负责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报送、核准事项的执行情况、招标公告的发布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5)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在各监管主体的内部分工上,各省市不尽一致,如北京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法律性质为行政委托,法律后果由北京市建委承担。

行政监管的方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如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备案(如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行政服务等。《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还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3512046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