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村民口头协商土地更换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2-6-28]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在农村,农户的土地不是连接成片的,通常是东一块西一块,不利于农民们的耕作,所以,有些农民为了方面,就会自愿协商将各自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进行了互换耕种。 

 互换耕地通常以书面合同为准,但实际上,村民间互换土地,极少签订书面协议,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那么,村民间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也就是说,只要是双方自愿,依法,有偿进行的互换耕地,都是可以生效的。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其次,承包土地互换未进行登记备案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三,承包土地互换不因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而解除。

  所以,如果口头订立的互换耕地协议也是可以生效的!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3514772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