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农户的土地不是连接成片的,通常是东一块西一块,不利于农民们的耕作,所以,有些农民为了方面,就会自愿协商将各自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进行了互换耕种。
互换耕地通常以书面合同为准,但实际上,村民间互换土地,极少签订书面协议,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那么,村民间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也就是说,只要是双方自愿,依法,有偿进行的互换耕地,都是可以生效的。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其次,承包土地互换未进行登记备案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三,承包土地互换不因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而解除。
所以,如果口头订立的互换耕地协议也是可以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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