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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0-7-21]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本文所指的被征收人,不仅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定义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还包括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原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各项权利受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所影响的其他所有主体。
可能会有人不同意将这些主体都作为被征收人来讨论,认为“被征收人”的概念应严格限于征补条例的规定。但实际上,征补条例规定的“被征收人”概念并不全面,它规定的只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被征收人”,而政府的征收行为不限于这一个领域,其他领域面临征收的相对人,也应称为“被征收人”。本文讨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被征收人”与土地使用权出让之间的关系,对于其他领域面临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因其被征收内容不涉及土地,故而在此不做赘述。
征收和补偿安置,是现阶段我国官民矛盾最为尖锐的领域之一,绝大多数征收项目会不同程度的出现征收补偿纠纷。经过沟通,有些纠纷在双方妥协下得到了解决,但仍有一些纠纷是难以协调解决的。这部分被征收人,通常会委托律师,以期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
由于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意愿和能力普遍不高,加之征收一旦启动,通常都会被列为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各部门通力配合,迅速推进。所以往往会出现被征收人还未取得征收补偿,有的甚至还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其所在区域土地就已被出让的情形。
实务维权中,不少被征收人会对土地出让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请求撤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大多会被不予受理,或被裁定驳回起诉。其原因一般是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被征收人只与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有利害关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我们认为,只有在政府依法征收的前提下,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补偿和安置,没有了补偿安置纠纷之后,其出让行为才与被征收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征收补偿、安置均没有完成,依据我国“先补偿后征收”的征收原则,应当视为被征收人还没有失去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那么此时政府出让被征收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该出让行为直接侵害被征收人法定权利,与被征收人具有明显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以,被征收人如果收到了此类案件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裁定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应当可以理直气壮起诉、上诉。同时提示,注意及时处理,不要超过起诉和上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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