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各自范围有关专业生产安全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重特大事故救援业务培训。
县安监局应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资格培训中强化应急处置方面的内容。
(三)演习
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各自辖区、系统内工矿商贸企业应急救援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工作。适时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经营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维护管理。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部门,在本预案正式发布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县安委会审定,作为本预案的子案备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县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安委会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事故救援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奖励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表现突出的;
(2)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和解释。
(五)本预案所涉及的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以确保救援信息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