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土地确权争议纠纷属法院主管还是行政管理范畴?

发布日期:[2020-6-5]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起诉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划清四至界线并解决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房屋损害、用水等问题,法院却以不属于主管事项而裁定驳回。近日,镇雄法院宣告了该案裁定。

土地确权争议纠纷属法院主管还是行政管理范畴?

起诉人李某系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木瓜村人, 2016年8月23日,李某到镇雄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其因与邻居周某家因地界争议,其地内树木被损坏,且不服村委会的调解处理。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为其划清四至界线并解决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林木损害等问题,并要求周某归还被占有的部份土地。

法院经审查认为,土地确权争议不是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项。起诉人李某诉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与周某的土地四至界线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土地确权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以处理争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3566137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