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大都与签约水平不高和签约不规范有关。有关方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一些合同陷阱,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主要的陷阱。
陷阱一:偷梁换柱。如果房开商用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者应拒绝签约。
陷阱二:瞒天过海。《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为提示性条款,每一提示条款都需由当事人作出明确约定。
陷阱三:以假乱真。消费者要认真核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销售商的主体资格等是否合法有效。
陷阱四:不明不白。对房屋质量、户型、楼层、采光、朝向等都需要当事人具体约定。
陷阱五:责任不明。要明确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陷阱六:有名无分。应约定产权证的办理。
陷阱七:投诉无门。目前解决纠纷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
购房签约有讲究
由于房屋价值量巨大,购买过程十分复杂,国外一般都由律师代理,国内显然这种观念较少被人接受。目前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不规范的操作及合同签署常常使购房者如坠迷雾。
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时需注意种种问题,譬如确认交房日期、约定违约责任包括建筑结构、配套设施。绿化率、面积误差及补贴方式等。另外,购房者还应了解所购房产是否已被房产商抵押给银行,否则支付定金、签订购房合同之后,银行将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抵押贷款等等。
合同签署后,购房者还要注意办理以下手续:
1、办理预售登记(30天内至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2、办理商业性个人抵押贷款,把所需材料(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个人工作证明)准备齐全后,填好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商品房抵押合同(如是期房还需担保合同)及其他需要文件变银行审查。银行一般当天即可办好。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者还要提供公积金账号,需要2周时间。银行同意贷款后,办理公证、保险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3、领取公证书,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及现房《房地产权证》交银行,银行接着发放贷款。又登记房屋交接书,办理人住手续。
5、到交易中心缴税(在签订房屋交接书后3个月内)。
6、办理产权证过户及领取房产证(30天内至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在办理手续之前,最好先向有关部门如银行和交易中心询问一下,准备好所有的合同、证明等等,以免往返奔波。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
一、问题概说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合同标准。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主要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便确认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同。其中负转移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房屋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③权属有争议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常见的典型争议有:
1、买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合同效力;
2、转让建筑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允许,违反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3、房屋买卖合同与产权登记是何关系,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4、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下面,笔者将结合审判实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二、实例研析
据以研究的案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日广公司、福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2年10月21日,原告给付被告日广公司购房定金5万元,10月28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沿街三层商业楼房一栋(原系被告自他人处购得),面积861平方米,1580元/平方米,共计136万元;原告在签订协议当日交定金5万元,20日内交至100万元,余款在产权证交接后15日内结清;房产过户一切税、费由双方均担,被告应在一月内负责办完手续;交房、交款违约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等。同日,原告与被告福利公司也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与被告日广公司的协议书一致。同年11月11日,原告交付被告房款120万元,被告日广公司出具了收款凭证。协议书订立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有关手续。2002年11月9日,原告与案外第三人杨克成签订了沿街商业用房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与被告购房协议书项下的房产出租给杨克成使用。原告收取了杨克成定金6万元,后该协议因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未能履行,原告双倍返还杨克成定金12万元。经协商未果,原告向R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其中包括定金损失6万元和预计二个月诉讼期间的租赁费收入损失2万元)。
[裁判要旨]R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涉案房地产虽然地产进行了登记,但是未进行房产登记,因此,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根据该协议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购房款120万元和定金5万元予以返还。被告作为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应当知道其处分的房地产状况,应当知道不允许转让的房地产不应转让而予以转让,被告对此负有过错,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在返还原告125万元的同时,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占用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原告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不能履行与第三人间租赁协议,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万元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在诉讼阶段中给其造成的损失2万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