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阳楼区兰叶花卉种植基地。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建新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523号。
再审申请人岳阳楼区兰叶花卉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兰叶花卉基地)因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楼区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8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叶花卉基地申请再审称:1.其房屋在梅溪乡胥家桥村两湖连通项目红线范围内,强拆行为是由区乡两级政府共同组织主导,岳阳楼区政府是实施拆迁行为的组织主体之一,属于适格的被告。2.其通过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拍卖协议书获得土地使用权,其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岳阳楼区政府是否是实施本案被诉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经原审查明,再审申请人兰叶花卉基地的经营场所位于原××××组。2018年1月16日,岳阳楼区梅溪乡控建拆违征收安置工作站向该基地经营者叶泽松发出《岳阳楼区梅溪乡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存量及新增违法建设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如在2018年1月18日后未对违法建筑进行自拆的,区、乡两级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2018年1月23日,兰叶花卉基地部分房屋被强行拆除。2018年2月20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涉案拆除行为系由原梅溪乡人民政府实施,兰叶花卉基地在一审庭审中对该答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据此,对兰叶花卉基地实施拆除行为的应是原梅溪乡人民政府。由于原梅溪乡人民政府已并入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洛王街道办事处),故本案的适格被告应是洛王街道办事处,岳阳楼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鉴于兰叶花卉基地向本案一审法院起诉时,已同时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洛王街道办事处,一审法院直接驳回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兰叶花卉基地主张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岳阳楼区政府,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兰叶花卉基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阳楼区兰叶花卉种植基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