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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5-5]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在实践中,建筑作业一直是高危作业,据可靠资料显示,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于建筑安全事故。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给建筑工人买好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那么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及理赔范围

  一部分观点认为,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为临时施工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为转移自身风险,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临时施工人的损失,故临时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是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替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向临时施工人进行赔偿,其理赔范围包括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建工团体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不同于责任保险,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不能转移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故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是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其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不包含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存在的问题

  (二)临时施工人受伤后,如何计算保险公司应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一部分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标准,属免责条款,且该标准中的伤残认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不符,故保险金应比照计算残疾赔偿金予以确定。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伤残保险金与残疾赔偿金是两个概念,伤残保险金是基于合同关系,残疾赔偿金是基于侵权责任,不能用侵权案件中的“伤残等级”衡量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程度”。故伤残保险金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

  (三)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能否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一部分观点认为,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不能折抵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的赔偿款。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临时施工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由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受益。雇员个人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可以从雇主处获得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不同,且法律无相关禁止性规定,雇员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雇员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加大对其保护力度。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临时施工人获得的保险金应当折抵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的赔偿款。保险法第39条规范的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雇佣关系。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为临时施工人谋福利,应遵从“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二、建工团体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建工团体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包含多个个人意外伤害险。建工团体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承保建工团体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建工团体险,一般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部分。临时施工人受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如人民法院将除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以外的损失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责任就不是给付保险金,而是承担赔偿义务,这是混淆了建工团体险与责任保险的区别。实务中,部分法官将建工团体险按照责任保险的处理方式,直接判令保险公司根据临时施工人的损失情况,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责任保险(比如机动车三者险、雇主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将自身的侵权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理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便应在保险限额内,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即责任保险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受伤有责任;在建工团体险中,只要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损伤,保险公司便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即建工团体险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受伤。

  三、建工团体险保险公司应给付的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遭受身体损伤或死亡,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按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情况给付对应的保险金,这是一种意思自治,保险公司给付多少保险金取决于合同约定,故保险金的确定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伤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10级为10%,10级至1级,每个等级按10%递增)。比如,保险金额为60万,临时施工人的残疾程度按合同约定构成8级,则伤残保险金为18万(60万×30%)。需要注意的是,伤残保险金与残疾赔偿金是两个概念,伤残保险金是基于保险合同,残疾赔偿金是基于侵权责任,不能使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确定伤残保险金。

  实践中,为规范各保险公司有序、合法、健康的发展,经保监会的指导,先后制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残疾给付表》”;已被保监发〔2013〕46号通知废止)、《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两个行业标准,用以规范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认定。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对残疾程度的确定适用什么标准,存在很大争议,临时施工人主张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保险公司则要求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或《残疾给付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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