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目前我国采取房地一体主义,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包括土地使用权加上房屋的所有权。
由于是划拨的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权归划拨单位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在征收的过程中是不予补偿的。
补偿的项目仅仅是包含你房屋的价值,房屋的价值是需要评估机构依据工程造价,同时根据房屋使用的年限,折算出房屋的剩余价值,往往这一部分的补偿少之又少,而第一项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比重,这也就意味着划拨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整体高不了。
多说一句,同样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原则上不允许买卖的,如果房屋的所有人想要出卖其房屋,则需要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划拨土地上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参照出让土地上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为划拨土地上房屋有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情形,那么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是需要房主拿出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来领取停产停业损失,具体的实施办法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签约奖励
由于很多地方对于征收都采取签约奖励的形式来鼓励被征收人早日签约,征收人可以早日利用开发。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签约后当然也是能领取签约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