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期挂牌资料准备阶段
①公开挂牌交易前,转让方(即经联社)应按产权交易中心的《转让方挂牌资料提交清单》(清单详见附件1)准备挂牌交易需提交的资料。
②办理流程:1、经联社成立全资房地产子公司。2、聘请评估机构对拟开发宗地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3、聘请审计、评估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在审计基础上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4、制作交易方案,联动国土、税务、工商、住建、规划各部门查清土地现状并报告本次转让情况,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5、聘请律师对该项目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法律意见书。6、提请镇政府批复同意该项目挂牌交易。7、配合清单其他资料提交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挂牌交易。
2、项目正式挂牌所提交的资料审查阶段
①转让方提交齐全资料后,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料审查,符合挂牌要求的,交易中心对项目进行首次正式挂牌公告。
3、正式信息披露和接受报名阶段
①挂牌信息通过法定公告渠道(即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市级报纸中山日报、省级报纸民营经济报)进行发布,公告期内接受意向受让方报名和交纳保证金。
②若正式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一名或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进入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确认阶段,若公告期满无产生意向受让方,则可在不变更条件的情况下延长挂牌或选择终止挂牌。
4、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确认阶段
①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并发函提请转让方审查意向受让方资格,转让方须于上述函件收悉后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确认并书面回复交易中心。
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按产权交易中心发出的资格确认文件于指定时间参与竞标活动。
5、组织交易阶段
①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确认完毕后,已具备受让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中心按产权转让委托协议等相关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组织交易,即产生一名具备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以底价协议转让(届时意向受让方仍须登陆竞价系统报底价),产生两名或两名以上具备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产权交易中心于确认成交后向受让方出具《中标通知书》。
6、成交签约阶段
①成交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于确定受让方(即《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由相关约定承付方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通知向指定账户交纳产权交易相关服务费用。
7、结算交割阶段
①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其中一部分。
②产权交易中心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对成交结果进行成交公示。
③产权交易中心于上述事项完成后且收到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划转交易价款的通知书之日在规定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划付给转让方。
④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后开始办理将地块作价入股到标的企业的手续,注资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支付,注资金额按中标成交价格确定。
8、产权交易鉴证阶段
①产权交易中心收齐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且公示完毕的,产权交易中心将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约定事项(包括将地块办理作价入股注资到标的企业的手续和注资后由受让方组织资金推动标的企业对所注资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并达到国土部门要求的25%开发强度和其他政策条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标的企业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注:上述项目流程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转让方挂牌资料提交清单
根据贵社目前的项目情况,转让方就正式挂牌交易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转让方组织证明书、标的企业营业执照;
2、标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转让方、标的企业章程;
4、转让方负责人、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转让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委托除外);
6、股权交易方案;
7、股民大会决议文件(含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产权交易合同、股权交易方案);
8、向镇政府请示及镇政府批复;
9、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相关部门往来书函;
10、标的企业的内部决议文件;
11、标的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1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13、待开发宗地的资产评估报告;
14、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15、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6、法律意见书;
17、产权转让委托协议;
18、产权交易合同(范本);
19、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
20、企业产权转让公告(报刊格式)
21、根据项目情况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注:以上资料有原件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须由转让方盖章确认,多页的加盖骑缝。
附件2、
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说明
村集体含土地开发的股权项目,我司将按照《中山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收费标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收费优惠标准》分别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和筹划服务费(筹划服务费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收费优惠标准进行8折优惠)两项费用,增值部分按5%计收。具体详见下表:
(一)产权交易服务费: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乘以待开发宗地的总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段累计。
序号 |
计费基数 |
计费费率(向交易双方各收取) |
备注 |
1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3000元 |
分段累计 |
2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 |
2.5‰ |
3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2‰ |
4 |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 |
5 |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
0.5‰ |
6 |
10000万元以上 |
不计费 |
(二)筹划服务费: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乘以待开发宗地的总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段累计。
序号 |
计费基数 |
计费费率(向交易双方合计收取) |
折后的计费费率(向交易双方合计收取) |
备注 |
1 |
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 |
5% |
4% |
分段累计 |
2 |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3% |
2.4% |
3 |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
2% |
1.6% |
4 |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部分(含10000万元) |
1% |
0.8% |
5 |
10000万元以上 |
0.5% |
0.4% |
上述产权交易相关服务费用可由转让方确定支付主体(即可选择由转让方全部承担、受让方全部承担、转受双方各自承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