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此步骤显然借鉴于《条例》的规定,首次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程序引入到农村征地之中)
2. 拟征地公告;(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部分取代原“两公告”程序的目的)
3.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环节被这两步取代)
5. 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取代此前批后的“一登记”环节)
6. 预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借鉴旧城区改建类征收项目中的“预签约”模式,在征地依法获批前组织被征地农民预签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征地项目获批后协议即生效,反之则暂不生效;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此时可选择暂不签约)
在这一环节进行期间,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要依法进行价值评估,有争议的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7. 依法组卷报批,向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征收土地;
8. 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依法作出征地批复;
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批复,并发布“征收土地的决定”,同时公布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590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关文章,县政府的“征地决定”或具有可诉性,被征地农民若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10. 对已经签约的村集体、农户落实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对尚未签约的根据此前进行的实地测量、评估等材料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根据590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关文章,“补偿决定”具有可诉性);
11. 对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搬离房屋又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仍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情况,但从590号令的经验上看,补偿决定本身即可规定“责令交地”的义务)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上述调整后的程序仅系预测内容,实际步骤仍有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出炉及自然资源部后续的规范性文件细化。
但就《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被废止,“两公告一登记”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这一事实来看,以下3点需要大家特别关注:
一是农村征地程序中对农民的救济权利将更加倾向于“批前保障”,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将目光前移至征地依法获批前,切勿依然持有见到“征地批复公告”再说的旧观念;二是被征地农民的主要权利救济方式或将包括“提出意见、要求听证”“针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两大方面,以往针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本身的复议、协调裁决等途径或为补偿决定诉讼所吸收。三是在“简化批后程序”的背景下,征地的审查报批、补偿安置效率将有望显著提升,这对刺激疫情趋稳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或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