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行政单位、镇行政单位、村委会不能组织征收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已经分别隶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来经营、管理"。村委会虽然是村集体土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但涉及到征收土地的问题,仍然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行政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征收。
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土地征收批复进行批准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单位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拿着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行政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
所以,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的,一定要由当地人民行政单位进行实施,需要有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的补偿登记。乡、镇行政单位及村委会不能擅自组织征收土地,被征收的农民有拒绝听从的权利。
二、协议征收也属于违法行为!
从根本上来看,所谓“协议征收”,就是地方行政单位为了节省征收的时间,利用民事合同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土地获得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实施过程就是,村委会和开发商签订《征收合同》,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的权利,但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况,房屋的征收决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行政单位作出。
在法律上"协议征收"这一法律概念是不存在的。除了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进行征收的方式之外,人民行政单位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都缺乏法律依据,是不被现行的法律所容许的。
三、法律诉讼是维护利益的途径!
面对乡、镇、村委会等机关征收农民土地,或者通过协议拆迁来代替国家征收审批的,村民有权对这种村委会、镇行政单位的"征地"行为进行拒绝,并将此种行为举报给当地的国土部门或申请查处。如果国土部门对此行为置之不理,农民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国土部门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