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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3-28]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4.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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