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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建筑工程篇

发布日期:[2020-3-26]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1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承包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
疫情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均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新冠肺炎疫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个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依法从严掌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重点问题需以考量:

(1)约定优先: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对疫情等突发事件做出约定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违约方不可仅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

(2)疫情期间新签合同:此时疫情已经出现,在此期间签订的合同,疫情并非不可预见,双方已对此特殊期间的合同履行作了事先或事后的安排,违约方不可仅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

(3)明确原因,区别对待:区分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事由是由于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还是当事人自身原因,如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则违约方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4)违约在先,疫情在后:合同当事人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在先,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则上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5)损失扩大责任:即便因疫情影响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当事人亦应尽到合同义务,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带有疫情因素的案件,根据疫情在个案中的具体影响,处理结果未必相同,不宜“一刀切”全部归入不可抗力进行处理。


3
承包人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
因疫情迟迟不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施工方是否担责?

答: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引起或者将引起工期顺延的,应当顺延工期。在工程总承包方、分包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免除疫情影响期限内的工期延误责任。


5
作为承包方,怎么证明疫情导致合同履约障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工程承包方主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约障碍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承包方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另外,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审查承包人是否尽到相应的妥善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等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否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关损失。


6
因疫情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工程设备租赁费用增加、人员工资增加等损失,应如何分担?

答:目前对于不可抗力情形下的上述费用损失等如何分担责任,法律、法规暂无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已明确列举,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条款未做变更的,可依照约定处理。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其他损失,依照公平原则处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第17.3.2项: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7
对于工程已经完工,但因疫情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竣工验收的,竣工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应当履行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等竣工验收结算文件等相关合同义务,发包方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进行验收的,验收时间应当顺延。但发包方在此期间擅自使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8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建筑工地人员复工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序的人员复工,吉林省可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有序做好建筑工程开复工工作。


9
已投保建工类保险的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疫情而产生的损失?

答:建筑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针对疫情引发的损失,施工单位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各类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的赔付责任范围,并根据保单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条件申请理赔。


10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施工合同不得不解除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为了防止发生争议,建议如下:

第一,合同解除前应当对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和验收,确定已完工工程价款;

第二,确定施工企业投入的临时设施费用;

第三,确定施工企业已经采购且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等价款;

第四,确定施工企业退货或者解除订货合同而发生的损失;

第五,确定撤场费及人员遣散费用;

第六,处理合同具体约定的其他内容。


11
新冠病毒疫情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间是否适用中止或中断?

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应当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的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因此,施工企业若在疫情影响期间优先权期限将要届满的,应注意及时主张。


1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能否应发包人要求以赶工的形式弥补延误的工期?

答:可以,若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议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而影响工程质量。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1条约定了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的原则。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其中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中包括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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