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运行机制由哪些环节构成?目前,我国土地收购储备运行机制主要由以下三个环节构成:
一是土地收购
指通过征用集体土地、收回闲置土地、调整不合理配置用地和土地置换等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收购,实现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或城市其他使用者手里向政府的集中。广义的收购包括:
(1)“收”——没收,没收违法用地、收回闲置以及逾期未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开发,政府可以依法将土地收回;
(2)“购”——收购,对于部分地段好、级差高,但使用不合理的土地,或者在土地转让中价格明显偏低的交易地块,政府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从原土地使用者手里购回土地使用权;
(3)“换”——置换,对在企业改制中,部分使用不合理的工业用地,可以利用价值杠杆,实现不同地块使用权置换,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从而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
(4)“征”——征收,通过预征或实征,将列入城市发展规划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使之进入土地储备程序。
二是土地储备
指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置和统一开发等方式对所收购的土地进行整理、包装与储备。储备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1)对收回土地的开发或再开发,可以由收购储备机构自行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或单位实施,使生地、毛地变成熟地;(2)储备,储备时间的长短根据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和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三是土地供应
指根据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而采取土地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无论是通过收购、收回、没收、置换或是征收进入储备的宗地,在出让时一律视作是一级市场的客体,必须统一纳入土地供应总量计划,进入市场的方式尽量采用挂牌、招标、拍卖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的价值。收购一储备一供应3个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