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房地产项目转让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20-3-24]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房地产项目转让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项目转让付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包括的内容极为复杂,不管是项目的转让还是项目公司的转让,在整个转让交易活动中,需要办理的手续都极为繁琐,同时要清算和落实项目资产情况及负债情况都需要大量时间,付款方式也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交易活动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这其中需要注意,一旦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即便转让款项尚未付清,受让人依然享有不动产物权,转让人只享有向受让人的主张权。现在通常采用银行保函、双方共同监管或第三方托管的方式,来规避转让付款所产生的风险,保证在办理转让手续期间不出现其他风险因素。


               2、土地负担问题


在项目转让交易中,项目转让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很有可能会在转让交易时故意隐瞒在土地使用权或地上物上存在的负担,这种隐瞒行为可能会导致转让合同的失效,或因为债务的相对性而不会损害受让人的实际利益,但由于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改变,这种隐瞒行为很可能会对受让人形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比如以往的法律规定,工程款如何支付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事,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期间转让,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只能与用地人进行交涉,对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无法主张权利。而在新《合同法》中,第二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能折价、拍卖的部分以外,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适宜部分进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进行拍卖,以优先偿还建设工程价款。这种债随地走和优先受偿的原则,如果用地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隐瞒了有关工程款支付的事实,承包人在主张权利时有了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主张权利的可能。


                   3、合同问题


项目转让交易活动,需要注意所有转让、受让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项目所涉及的各种政府批文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均需在合同中一一列明。整个转让交易活动,必须符合项目开发过程不同阶段中政府有关的转让条件。对于成立了项目公司的项目转让,如果是以股权转让方式对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进行转让的,必须按公司法中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澄清债权债务并约定公告程序。如果项目转让时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需要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如果合同中的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开始使用的,应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中作相应的扣除。如果是已经实行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双方应约定通知预购业主,并在合约中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时的处理方法。



转让方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项目转让中不仅收购方有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转让方同样也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双方共同的法律风险也包括: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风险评估;选择恰当的收购方式;签订书面协议;确保交易程序完备合法以及办好交接手续等。此外,转让方还有以下法律风险:

1、收购方资信调查

转让方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收购方能否及时、足额付款。因此,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前,转让方有必要通过银行征信、资信证明、涉案诉讼及商业案例等方式对收购方进行资信调查。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核签订合同的主体,收购方往往也有很多关联公司,甚至将该房地产项目转手卖给第三方,如果签约主体与之前谈判主体不同,应注意重新审核签约主体的资信状况。


2、付款担保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买卖双方设定的付款方式一般都是随着项目转让手续的办理进度分期支付,即使有前期的资信调查,转让方也会对受让方的付款能力存有担心。因此,设定必要的担保条款对双方而言,非常重要,常见担保方式包括:转让款共管、保证金、第三方保证、收购方或第三方资产抵押,以及各种方式混合使用等。

3、税费分担

房地产行业税目繁多,增值税税负重,经常有转让方提出“净价转让”即由收购方承担双方全部税费,而收购方也乐于通过税务筹划减少交易总价款。在此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税务筹划应当由税务专业人员作出,帮助双方合法合理避税,不能想当然去处理(例如,以股权转让方式按照注册资本金1:1的比例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看似规避了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等,但是实际交易的溢价款不能进入开发成本,再次转让或商品房销售后还是要缴纳高额增值税,不一定能够节省税款);二是纳税义务主体没有变更,一旦收购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转让方应纳税款时,税务机关还会向转让方征缴税款,转让方如实申报缴税后有权向收购方追索税款及滞纳金。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7487826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