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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0-3-22]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补办出让及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40条第1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该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共有人身份证、结婚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属企业改制的,提交有效的企业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五)转让协议书(复印件1份);
(六)划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份);
(七)如已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的,需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八)属法院裁定需补办出让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处置用地范围示意图等材料(属工业、仓储、机关团体用地的,提交的法院裁定文书须是在《关于解决司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北法通〔2013〕1号)发布之日,即2013年7月31日前作出的文书);
(九)宗地图(如由市国土局去函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待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提交)(原件3份);
(十)领取土地证书超过一年,土地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到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提交市国土局闲置土地认定文书或处置手续(原件1份);
(十一)人民法院裁定产权转移的空地或土地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到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提交市国土局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及处置材料(原件1份);
(十二)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含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地价评估、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单位缴纳土地款及有关税费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15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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