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处理,要根据闲置的具体原因分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在产权人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可协商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而对于非政府、非自然因素导致的土地闲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是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可见制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初衷是为了有效整合土地资源,避免因投机导致的土地资源浪费。2018年2月7日,海南省定安县国土资源局就依照上述规定,对海南定安南丽湖国际康复旅游公司位于定安县南丽湖西南部273亩土地作了无偿收回处理。
闲置土地处置对银行实现抵押权利的影响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虽规定“在拟定设有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是否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能否获得补偿等等该办法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尽管在实际操作中,所在地政府和国土部门也会酌情召集相关各方进行协商,但不管如何操作,银行方在抵押权实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必然会明显增加,抵押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