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托管是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一项制度创新
土地托管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民土地使用权不变、农民经营主体不变、农民受益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由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托管主体按照农民的要求,对其责任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经营,分为全程托管、劳务托管和订单托管三种模式。在土地托管模式下,托管主体和被托管农户依靠制度创新实现了双赢。
托管主体盈利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整合土地资源、采用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取规模化生产效益。二是通过减少购销环节、借助资源优势进行大宗商品议价、赚取购销差价等实现收益。三是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追求超额产量,获取规模化超额产量收益。四是通过提供机械作业、农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赚取服务费用。
被托管农户盈利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改善生产条件、规模化连片种植、大量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等手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取超额产量,实现增产增收。二是农产品的规模化订单生产、标准化技术管理、品牌化市场营销,可以形成强大的品牌增值效应,借助“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解决农民“卖难”困扰,实现增值增效。三是通过农资集中采购、农产品统一销售,进一步降低农资采购成本,增强农产品议价能力和抵御市场波动风险能力,实现农资减量,农业增效。
土地托管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土地集中连片托管,可以充分发挥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和统一经营管理的优势,大幅度减少生产要素资源投入总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有利于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在农村的迅速普及和整体推进,有利于开展农产品标准化质量管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根据对山东、河南等省的调研结果表明,土地集中连片托管后,可增加有效种植面积13%-15%,每亩年均增产粮食约100-150斤左右,每亩节支增收200元左右,增产增收效果十分明显。相对于其他土地经营模式,土地托管在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发展方面具有特殊优势。
在收益分配上,土地托管允许农民参与土地收入的二次分配,农民在获得土地保底收益同时还可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农业生产上,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所有和农民对种植经济作物高投入、高风险的担忧,使从事粮食生产成为土地托管的较好选择,有利于化解“非粮化”甚至“非农化”问题;在农村管理上,村“两委”通过服务托管组织和农户,在获得一定比例收益提成的同时,进一步拓展了工作职能,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的发展。
推进农村土地托管要主动作为久久为功
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托管。现阶段,一方面,要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宣传、示范带动,让更多农民了解土地托管的运作模式,积极主动参加到土地托管中来;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针对不同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坚持循序渐进、有序开展,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降低经营风险。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农业保险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一是针对农业类保险责任大、利润低的特点,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扶持上加大对涉农保险的倾斜力度,保障保险公司的合理收益,调动其开展“土地托管”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加强顶层设计,拓宽涉农保险覆盖面,提高赔付额度,为土地托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三是引入第三方勘赔定损机制,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四是积极引导托管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探索对托管主体的参保补贴机制,推动应保尽保,促进土地托管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实现保险企业和被保险人多方共赢。
强化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大对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土地托管主体扶持力度,建议各级财政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壮大。二是创新土地托管金融产品。探索土地托管合同可抵押属性,完善相关融资贷款机制,尽快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三是加强政策研究。针对土地托管特点,研究制定有利于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农业科技管理人才、农业资本要素、农业市场信息等更多更快地投入到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四是统筹部门资源,集聚各方力量统筹推进土地集中连片托管,助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加强监管,有效管控土地托管中各种风险因素。一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土地托管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托管方经营风险等要制定详细预案,提早介入。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减少政策性风险。积极探索在制度层面建立土地托管监督长效机制,明确土地托管中各方的权益责任,加强农村土地托管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加大对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约责任的追究。
主动作为,处理好政府、托管主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建议有关部门把开展土地托管工作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主动作为、科学作为。紧密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可以分两步开展农村土地托管工作。在探索期,土地托管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市场的主导下,通过政府积极引导,由点及面、逐步铺开。
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归纳可复制、可推广土地托管工作成功模式,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条件成熟后,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托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担负好土地托管各环节管理、监督职责,指导和扶持土地托管主体通过统一整合各类农业生产要素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生产效益的最优化和农民收益的最大化,以土地托管服务的规模化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