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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组建

发布日期:[2020-2-27]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

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4

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做出高于以上的规定。

1.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时需提供公司章程、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但应当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依据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号,正式开始营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资质证书

我国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划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条件,该资质的有效期1年,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资质证书

 

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根据企业的资金、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条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那么?你的公司属于哪级资质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级公司的资质标准均有严格规定。资质标准的内容包括:自有流动资金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额和相应的职称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和业绩等。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经营范围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等级划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

分级审批

一级:住建部

二级及以下等级:省级住建厅

年检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开发经营范围

一级:不受限制

二级及以下等级:25万平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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