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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担责?男子骑电动车骑到路边沙子上导致十级伤残!将工程建设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21万余!法院:双方皆有责任!

发布日期:[2022-6-23]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的物品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行为人或者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堆放物品的合法性或者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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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小区北侧道路时,骑到路边沙子上发生事故,致张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沙子所有人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张某将赵某及工程建设单位济南某公司起诉到法院,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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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查明,建设单位济南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后,赵某从该建设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某建设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能证明建设单位济南某公司存在过错。

赵某在施工过程中将沙子堆放在路边,作为路边沙子的所有人,赵某负有相应的管理、警示和防护义务,赵某没有在现场设置相应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

在不特定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堆放沙子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路况,未确认行驶安全,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也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庭后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多次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由赵某赔偿了张某的损失,张某撤回了起诉。





杨名峰,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一级法官

建筑材料占用公共道路致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占用道路晾晒农作物、堆放肥料,路边摆设小地摊等类似情况也均存有安全隐患,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法官提醒大家提高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确有必要占用公共道路的一定要做好相应的防护和警示,事后及时清理。不要为了一时方便给他人留下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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