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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21〕1号
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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