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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3-14]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山东省工程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4年01月06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 2014年03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统计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以下简称监督统计)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统计,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状况、工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统计管理工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监督统计的具体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统计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监督统计信息。

 

 

第二章 监督统计内容

第五条 监督统计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统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统计等。

监督统计应信息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监督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监督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人员构成、监督范围等。具体内容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监督季度、年度情况统计内容包括:

(一)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包括自年初累计监督工程项数(面积、造价)、未竣工受监工程项数(面积、造价)、新受监工程项数(面积、造价)等。

(二)竣工工程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项数(面积)、一次验收合格工程项数(面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数(面积)、符合推荐优良标准备案(面积)等。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情况:在建工程个数(面积、造价)、竣工工程个数(面积、造价)、备案工程个数(面积、造价)等。

(四)分户验收情况:竣工总户数、分户验收总户数、分户验收率、监督抽查户数、监督抽查率等。

(五)获奖工程情况:获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工程质量奖等。

(六)查处工程情况:劣质工程、无证设计、应监理未实施监理、无证施工、质量事故、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七)发现工程隐患情况:地基基础工程隐患、主体结构工程隐患、装饰工程隐患、使用功能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等。

(八)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巡查情况:检查、抽查、巡查累计总数、检查工程总数(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工程、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工程情况)、主要建材抽检情况等。

(九)执法检查及处罚信息情况:抽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应监理而未实施监理工程、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工程)、处罚各方责任主体、建议行政处罚情况等。

(十)工程质量投诉情况:受理投诉起数、涉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个数、处理起数、处结率等。

(十一)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情况:未办理监督手续,已纳入监管的工程数量、规模、原因;未办理监督手续,未纳入监管的工程数量、规模、原因等。

(十二)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监督机构对检测市场的监管情况,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的情况,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检测数量;建筑节能、室内污染物、门窗检测;水泥、砂子、石子、砖、砂浆试块、砼试块、混凝土小型试块、外加剂、钢筋、钢筋焊接、防水材料、水暖管件、水暖管材等建筑材料的试验总数及见证取样的试验数量等。

监督季度、年度情况统计表具体内容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季度情况统计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年度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 监督统计管理

第八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按月进行监督统计,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月度情况统计表》。设区市监督机构汇总本地区季度、年度监督统计,上报省质监总站。

监督季度统计表、年度统计表均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监督统计通过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上报。

 

 

第九条 设区市的监督机构应通过搜集、整理、分析监督统计信息,研究本地区工程质量发展趋势,编制工程质量状况季度分析报告。

工程质量状况季度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设区市监督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地区监督上季度情况统计及工程质量状况季度分析报告报省质监总站。

监督年度统计、监督机构基本情况统计应在每年1月底前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一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明确监督统计负责人,监督统计工作应专人负责。

统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安排具有与所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知识与技能的人员接替,并在1个月内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十二条 监督统计信息应及时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条 各级监督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虚报、瞒报、伪造、修改统计信息或者报送不真实统计信息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做出工程质量状况分析的。

(四)连续两次报表数据不符合要求或一年内累计三次报表数据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有关行业监督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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