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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此情形可以征收拆迁?

发布日期:[2020-3-14]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种情形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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