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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中的两大公告

发布日期:[2020-2-25]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一、征收土地公告

  (一)如何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据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等公开渠道,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公告什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三)怎么看?

  广大农民群众应该怎么看征收土地公告呢?

  首先,看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看自家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若在征收范围内,就接着往下看;若不在征收范围内,则原则上此次征收项目与自己的土地无关。

  不能明确征收土地范围的,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询网站等途径获取涉案项目的勘测定界图,对自己家的土地、房屋是否位于征收范围内作出精准的判断。

  其次,看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体和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若主体为村委会、开发商、房地产公司等不享有征收职权的单位,您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其中很可能存在违法情形;

  再次,看是否载明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审查其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还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且,批准用途应当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后,看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标准在征收土地公告中一般较为简略或是直接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农民朋友可大致查看安置补偿标准,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相关问题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再做进一步的细致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自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征地补偿登记环节被明确前提至了批前进行。故今年及以后的操作程序较以往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在明律师也将为大家持续关注。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如何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公告什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怎么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的总体原则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首先,被征收人可通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计算自身补偿数额或安置房屋面积,而判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的主要依据就是依照该方案获得的补偿能否维系其原有生活水平、保障长久生计。

  其次,具体而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最重要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若您看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只提供货币补偿方式,或是在不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情况下仅按重置成新价补偿,或是仅以几百元/亩地的标准来补偿,都很可能存在不合法之处。

  最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失地之后的特殊保障,是区别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民生关怀。

  在2020年新法施行后,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和评估方式等以何种形式公示有待观察。但毫无疑问的是,完全看不到房屋部分的征收项目是存在问题的。

  三、未公告,可拒绝征地,申请公开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在明律师承办的既往案件中,存在着许多在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情况下,村委会与村民就补偿事项协商未果,就强推了地上附着物的情况。

  如此,于理于法,皆无依据。若是被征收人不幸遭遇了如此违法手段,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看是否存在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其具体内容,以便获取相关案件材料,合理合法寻求救济。

  四、有异议,可提意见,可申请听证,可提起诉讼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均指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及时提出,也可以申请举办听证会。

  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新增了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上述针对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和地方政府组织听证会的职责的表述,是对被征地农民表达意见权利的强化,也是被征地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环节。

  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及时、全面地表达自身对征地补偿安置事项的异议、建议、倡议,争取能在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阶段充分协商、消解矛盾。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9年发布的该领域《常见问题解答》,市、县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是可诉的,其法律性质类似于城市房屋征收中的房屋征收决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行为本身虽一般认为不可诉,但依据其向具体某户农民作出的“补偿决定”“补偿事项告知”却是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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